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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12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但取得专用发票的,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发票系统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相关会计分录

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目前设备价格较低,可直接计入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记入“应交税费-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如果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做如下正常处理

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20195月,由于税控设备人为损坏无法正常使用,A公司重新购入税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176.99元,税款23.01,款项已付。

A公司的账务处理:

解析: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但取得专用发票的,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    176.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01

    贷:银行存款    200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12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11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例:201911日,A公司支付本年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280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如下:

支付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280

    贷: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80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80

    贷:管理费用280

 

小规模纳税人应该: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政策依据:

 

1、财税[2012]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基本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已停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已停用)。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特别提醒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

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停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5、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政策依据:

1、财税[2012]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