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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税优惠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亿企智库提示】销售额是包含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全部销售额另外,销售额是包括免税销售额的。10万元是含税销售额,换算为含税销售额为10.3万元(非不动产销售或出租业务)或10.5万元(销售或出租不动产)。

 

二、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A小规模纳税人20195月成立,按季申报纳税,5月不含税销售额3万元,6月不含税销售额8万元,本季度销售额未超过20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亿企智库提示】一个会计年度不得变更是指112月,而不是顺延一年.比如20196月变更过一次纳税期限2019年不能再变了,2020年可以改变。

 

四、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按月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30万)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亿企智库提示】差额征税业务销售额为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含税)后的余额,再进行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金额。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亿企智库提示】只适用于其他个人,而不是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

例:王某201971一次预收出租房屋(非住房)6个月租金,36万元,平均每个月6万元,不含税金额5.7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免增值税。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12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亿企智库提示】: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比如:1.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按规定纳税。

2.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发票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亿企智库提示】一般纳税人如果原来已经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种核定,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后,仍然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行业限制。

2.享受免税优惠的小微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微企业在享受免税优惠的情况下,如果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是税务机关一定会先预征税款再代开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代开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必须要缴纳税款的,因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微企业只有在放弃该笔销售业务免税权时,才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1月(季度)涉税事项的追溯适用问题

免税文件下发时间晚于免税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201911日),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足额享受10万元免税政策,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个税款所属期已缴纳税款的追溯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小规模纳税人2019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第1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政策引用: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规定梳理

(1)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5)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6)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7)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亿企智库提示】3万元是不含税销售额,换算为含税销售额为3.09万元(非不动产销售或出租业务)或3.15万元(销售或出租不动产)。

二、几类重点事项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小微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政策依据

1、财税[2013]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2、财税[2014]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4、财税[2015]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5、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小微企业在享受免税优惠的情况下,如果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是税务机关一定会先预征税款再代开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代开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必须要缴纳税款的,因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微企业只有在放弃该笔销售业务免税权时,才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混业经营小微企业免税优惠的适用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常见问题】兼营销售货物与营改增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应如何适用小微企业免税优惠?

【案列】某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4月销售保健品含税销售额为3.05万元,提供咨询服务含税销售额为2万元。请问:该公司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吗?如何会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该公司应将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与提供咨询服务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分别与3万元比较,确定可否享受免税优惠。

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96万元(3.05÷1.03),不超过3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提供咨询服务不合税销售额为1.94万元(2÷1.03),不超过3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

会计处理:

销售实现,确定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50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保健品        29612

         主营业务收入——咨询           194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71

结转成本会计分录略。

月末确定企业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71

   贷:营业外收入                        1471

(三)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小微企业销售额的确定

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问题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预收或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可以按对应的租赁期均匀分摊,按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是否超过3万元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的政策只适用于其他个人,而不是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