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增值税政策的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营改增政策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传统增值税政策明确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第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为代理人,第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才是购买方。营改增政策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时购买方是唯一的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案例】境内单位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是否要扣缴增值税?
北京某文化产业公司拟开发中国影视城项目,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美国公司为该文化产业公司提供建筑工程设计和规划设计服务,服务总款项150万美元。请问:该文化产业公司对外支付款项时,是否应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美国公司在境内未设有机构,该文化产业公司应该扣缴美国公司因在境内提供设计服务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按照150万元的总款项扣除应纳增值税额后的余额支付给美国公司。实际上,该文化产业公司扣缴美国公司的增值税,可以作为本公司的进项税额,凭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凭证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