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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备注:

1、税收遵从度是指纳税人受主观心理态度的支配所表现出来的对税法的遵从程度。

2、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是一个相对冷门的知识点,在实践中,有些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前身为个体经营者,欠了许多专用发票没有开具,成立为一般纳税人后,第一个月就赶紧把拖欠的专用发票开出。在税法上,辅导期内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的进项税额要先比对再抵扣,所以第一个月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纳税人只能按销项税额全额纳税。

一、辅导期管理范围

(一)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备注:规定中实行辅导期管理的为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小型商贸零售企业无需实行辅导期管理。这是因为对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初衷是有犯罪分子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为了有效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所以实行辅导期管理,采用限量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项税额先比对后抵扣等相关措施;对于商贸零售企业,因其开具发票金额小,用票量大,税收遵从度相对较高,所以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辅导期管理期限

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三、辅导期执行时点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四、辅导期进项税额抵扣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五、辅导期专用发票发售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六、辅导期预缴税款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七、辅导期账务处理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备注:

1、辅导期纳税人购进商品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经核实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八、辅导期比对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九、辅导期期满处理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实行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范围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辅导期管理的期限

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三、辅导期管理的执行时效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四、辅导期管理的特殊政策

(一)进项税额先比对,后抵扣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限量限额领购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案例一】A小型商贸批发企业2018年3月办理税务登记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税务机关对其实行辅导期管理。2018年4月企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实际使用19份。2018年5月13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企业上月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6份尚未开具,税务机关最多可以向企业发售19份(25-6)专用发票。

(三)增购专用发票时预缴税款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案例二】A小型商贸批发企业2018年3月办理税务登记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税务机关对其实行辅导期管理。2018年4月3日企业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4月15日25份专用发票开具完毕,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额合计12万元。2018年4月15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预缴多少税款?如果4月15日领购的专用发票在4月22日开具完毕,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额合计15万元。2018年4月23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预缴多少税款?4月份预缴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2018年4月15日增购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预缴税款=120000×3%=3600(元)。

2018年4月23日增购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预缴税款=150000×3% =4500(元)。

4月份预缴的增值税在5月1日至15日办理4月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可以抵减应纳税额,如果仍有余额,在5月增购专用发票时可抵顶因增购专用发票应预缴的税款。

4月份两次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8100

贷:银行存款    8100

五、账务处理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六、辅导期满的处理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政策依据: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案例三】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也要交叉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甲日用品批发部是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入日用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请问:该批发部收购农民自产水果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也要交叉稽核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除以上所列扣税凭证外,其他抵扣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取得后就可以按规定申请抵扣,不需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再抵扣。实际上,税务部门的信息系统还没有采集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方的信息,目前这两种票据无法实现交叉稽查比对。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政策应当关注如下几点:

1、对商贸零售企业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2、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也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3、辅导期内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也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是辅导期满后重新实行辅导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