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税[2009]26号 湖南财政厅 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南财政厅 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09]26号 2009-05-25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转发给你们。
我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2008年享受《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文件中第一条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