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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地税函[2009]2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9]25号                        2009-03-1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地税部门征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扣缴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各地要做好宣传,认真落实。

二、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涉外分局负责审核。

三、各地应充分发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的作用,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