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二[1999]20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浙地税二[1999]208号 1999-07-12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在发果转化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的精神,现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条款废止]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