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销行为的概念
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据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
二、实物返利的处理
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三、现金返利的处理
自2004年7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迸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服务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
1、国税发[1997]1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2004]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三)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作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1]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案例】某家电商场(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份销售家电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为65000元,购进电视机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00元,税款为4800元。因该家电商场上年度购进海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家电产品金额达到200万元,本月还取得海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返还资金5400元。计算该月三联家电商场的应纳税额。
解析: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5400÷(1+16%)×16%=744.83(元)
进项税额=4800-744.83=4055.17(元)
应纳税额=65000×1626-4055.17=6344.83(元)
答:该家电商场5月份应纳增值税6344.8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