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进不得抵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使用后发生用途改变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2、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购进业务取得的扣税凭证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二是没有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正常情况下,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是处于筹建期的纳税人,其还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然没有生产经营收入,也就不必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取得其他利得)。纳税人在筹建期取得的扣税凭证即便已经逾期,仍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按规定程序申报抵扣。
【案例】一般纳税资格登记前取得的筹建期的扣税凭证,可以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吗?
某建筑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一直处于筹建期,未取得收入,也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到2019年1月1日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购进施工设备一台,金额100万元,税额为16万元;2018年10月购进空调、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金额50万元,税额8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建筑公司2018年取得的这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2019年1月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该建筑公司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前,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这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该建筑公司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前已取得经营收入或已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则这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三、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取得的进项税额
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四、税控设备
(一)防伪税控设备
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0]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扫描器具和计算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购置上述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按购置上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6]1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三)税控收款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6%)×16%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政策依据:财税[2004]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价税合计额,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金额抵减。而购买通用设备或其他税控设备,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