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案例】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收到乙企业签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234000元,该票据的期限为6个月。甲企业在该票据到期前向A银行贴现,假定贴现获得现金净额231660元。A银行持有一段时间后,在票据到期前又将该票据以233000元转贴现给B银行。
如果该项贴现业务发生在2017年6月30日前:A银行票据贴现取得利息收入2340元(234000-231660),按照贷款服务应缴纳增值税132.45元。A银行将票据转贴现给B银行,将贴现时取得的利息收入2340元分割一部分给B银行,B银行接受票据转贴现,从A银行分得的利息收入为1000元(234000-233000)。但由于按当时规定转贴现免征增值税,B银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A银行转贴现票据将贴现利息进行分割,最终分享的利息收入只有1340元(233000-231660),但却要以2340元作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如果该项贴现业务发生在2017年7月1日后:A银行票据贴现销售额一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A=233000-231660=1340(元),应缴纳增值税75.85元;B银行票据转贴现销售额=234000-233000=1000(元),应缴纳增值税56.60元。A银行和B银行应纳增值税总额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