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折扣销售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政策依据:
1、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实务中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商业折扣是为了促进商品销售给予购买方的一种价格优惠,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已经达成,可以在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而现金折扣是在赊销模式下,为了鼓励购买方在规定的信用期内尽早付款给予购买方的一种折扣,在销售实现开具发票时购买方能否享受现金折扣还未可知,因此一般情况下,现金折扣不可能与销售额在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案例一】某商店(一般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雪糕,购买数量超过30支,按9折销售。王某购买50支雪糕,不含税原价100元,折扣后销售额为90元,该商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销售额100元,折扣额10元,销售额合计90元。请问:该笔业务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多少?
答:销项税额=90×16%=14.4(元)
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等 104.4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4
冲减成本的会计分录略。
(一)开具发票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二)出版单位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纸、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费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减除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经销手续费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另外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经销手续费。
政策依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二、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6]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三、还本销售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案例二】 某钢琴厂(一般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钢琴,本月销售钢琴20架,开具普通发票20张,共收取货款25万元,企业扣除还本准备金后按规定的23万元做销售处理,则当月应税销售额为( )万元。
A.25 B.23 C.21.37 D.19.66
答案:C
四、销售退回或折让
(一)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退回或折让的处理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案例三】某服装厂(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销售服装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万元,增值税额1.6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收讫。因为质量问题,该批服装于2018年6月全部退回,该服装厂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笔退货业务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退回,应在发生销售退回的当期将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冲减。因此,该服装厂应在2018年6月冲减销项税额1.6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11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00
(二)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退回或折让的处理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售额。
政策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