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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基本税率

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分别为17%、11%和6%,同时对出口货物、部分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实行零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低税率的外,税率为17%。

二、低税率11%的货物有: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四、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五、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六、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上述项目外,税率为6%。

七、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4、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