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人阅读
承包与承租经营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只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会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也没有特权,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样要缴纳增值税。实务中,我们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统称非企业性单位;其他个人称作自然人;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称作试点纳税人。

一、承包与承租经营的纳税人

对于承包、承租经营纳税人的规定,传统增值税政策与营改增政策有一定差异,相比而言,营改增政策更加严密,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一) 传统增值税政策中承包、承租经营增值税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 营改增政策中承包、承租、挂靠经营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案例】挂靠经营方式下增值税的纳税人如何确定?

A物流公司与八十多位个体货车车主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挂靠方个体车主将自有货车以被挂靠方A物流公司名义登记上户,领取经营相关牌、照。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个体车主以A物流公司名义经营,但发生的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等各种规费,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各种税款,油、胎、料消耗以及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日常费用支出,均由个体车主承担。挂靠期间挂靠车辆发生的安全事故费、违章违约费用,A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个体车主追偿。请问:挂靠期间挂靠车辆取得的营运收入应该由哪一方缴纳增值税?

答:《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个体车主以A物流公司名义经营,挂靠车辆发生的安全事故费、违章违约费用,A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个体车主追偿。从以上合同条款,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车辆是以被挂靠方A物流公司的名义经营;第二,车辆运营过程中涉及的违法违约相关法律责任是由被挂靠方A物流公司承担的,因为,被挂靠方A物流公司享有向挂靠方个体车主追偿的权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本例中挂靠方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挂靠车辆运营收入应由A物流公司缴纳增值税。

挂靠经营在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对挂靠经营方式提供的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时,总的原则是只征收一道增值税,而不像代销行为那样,委托方与受托方纳两道增值税。关键问题是,唯一的一道增值税由谁缴纳,被挂靠方还是挂靠方呢?那要看应税行为是以谁的名义发生,谁是名义上应税行为的提供方,谁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三)资产管理产品运营中的纳税人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企业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