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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国税函[2011]272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1]272号                    2011-11-24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按照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黔财税[2011]57号)执行,即:从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税务机关征收所属期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的税款时,按照新调整的起征点计算应纳税额;税务机关从2011年11月1日起为临时经营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的,执行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起征点的规定。

三、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

四、起征点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实行简并征期纳税人的定额按月核定,按简并的期限征收;实行按次纳税的,如果一日内连续发生应税行为,销售额以一日为一次。

五、对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固定业户,税务机关要根据其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和用票需求,进行票种评定,合理核定发票发售数量。对百元版、千元版手工发票发售对象的限制,由各市(州、地)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对普通发票的代开范围,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执行,各地不得为未超过发票使用范围的固定业户代开普通发票。要通过加强发票使用管理等方式,跟踪监控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达到起征点的要全额征税。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大政治意义和经济社会效应。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做好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坚持依法征税、文明征税,不得在调整起征点期间突击调整定额,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调高定额。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的税收测算工作,掌握纳税户变化情况。要加强领导和业务指导,帮助基层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