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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1]30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306号                      2001-12-0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它所得分别核算,对未按规定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