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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2000]5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型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型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国税[2000]59号         2000-03-1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对我市国税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采取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如对个别纳税人采取其他征收管理方式,须报市国税局审核同意后执行。各分局应督促、引导纳税人加强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我市国税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采取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如对个别纳税人采取其他征收管理方式,须报市国税局审核同意后执行。各分局应督促、引导纳税人加强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

200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