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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9]7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72号       2009-05-05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资料并备案。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文书按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7号)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