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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二[1999]11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二[1999]113号                  1999-03-05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意见,结合我市中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具体情况,经研究,除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期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规定执行外,其他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由原来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调整为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

以上,请依照执行。

199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