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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企[1999]3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9]36号                            1999-01-06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企业所得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自1998年8月1日(税款所属)起,北京矿务局及所属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历年累计欠缴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历年欠税情况及资料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2、北京矿务局及所属企业在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决。

3、在交接工作中,地、国税两局要相互协调配合,在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完成北京矿务局及所属企业的征管权限的划转工作。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