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4]35号 2004-02-27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经研究,决定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作适当调整,同时对减免税的现行政策、申报资料、重点审核内容等归类整理,并就有关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审批权限
(一)下列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核准或审批
1、税法规定减率征收的;
2、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10%的。
(二)下列减免税须层报省地税局批准
1、纳税人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税额超过20万元的;
2、其他类型的减免税,纳税人年度减免税额超过500万元的。
(三)前款规定数额(含本数)以内的减免税,由省辖市地税局确定审批权限。
二、关于审批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在审核、审批减免税过程中,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对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及申报资料目录》(详见附件1)进行认真审核,对情况不清的,应及时通知下级地税机关或纳税人补充说明,必要时应有两人以上作专题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对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或者涉及面广的减免税,应采取集体合议制度,依法办理。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已作修改(格式见附件2),请各地按新表的要求填报。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以正式文件对减免税事项进行批复或请示,对不予批准的减免税亦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关于监督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情况的,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理,防止税款流失。
(二)上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减免税审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的,依照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等规定处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对各类减免税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各省辖市(含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及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须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省地税局(税政二处)报送本辖区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格式见附件3),并同时报送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
四、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及申报资料目录》(略)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略)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