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8]14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146号 1998-07-2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1999]11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文件的通知,自1999年0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核算计税工资额,同时,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计提,以上请依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