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7]27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龙口宏港码头有限公司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龙口宏港码头有限公司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批复
鲁国税函[2007]271号 2007-09-25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龙口宏港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示》已收悉:
龙口宏港码头有限公司是由淄博市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龙口港务管理局和东平五矿加拿大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合资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限50年。投资总额14,2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合资三方分别为2400万元、2100万元、1500万元,投资比例分别是40%、35%、25%),目前注册资本全部到位。鉴于该公司主要是建设、经营龙口港东区2万吨级通用泊位及相应配套设施项目,属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过研究,该企业符合享受“五免五减半”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可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