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3]171号 2003-05-0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00号)精神,现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境内分支机构(名单附后)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我省境内各分支机构,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上海继续实行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境内)分支机构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境内)分支机构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2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
3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
4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5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
6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
7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
8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
9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
10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
11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
12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
13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