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办[2004]65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区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区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4]657号 2004-12-09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请示》(工银新报[2004]25号),申请税前扣除呆账损失331,103,351.09元。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总局4号令)以及自治区国税局补充规定,并结合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核销审批单,经我局审核,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区分行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呆账损失331,103,351.09元。该损失应先冲减当年呆账损失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在税前据实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