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1998]1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8]110号 1998-03-05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四条关于行业会费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按国家民政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及北京市民政、物价、财政局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通知》第六条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
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并进行了税务登记即进入了生产经营阶段,因此,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拟按市局京地税企[1995]312号的规定执行。即:以法定的税务登记日期计算。
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