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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税函[2001]16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160号               2001-05-31

接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关于在营业费用科目中列支住房公积金的函》(工银新计财[2001]49号)。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经审核,对工行新疆分行辖属各二级分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照当地房改办有关规定的缴存率及执行日期,在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