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外资[2012]911号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海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符合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的补充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海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符合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的补充公告[全文废止]
沪商外资[2012]911号 2012-12-24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8年11月2日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国税局关于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资格认定的通知》(沪商外资[2011]756号)以及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国税局2012年度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资格认定的情况,现将另2家2012年度符合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名单补充公告如下:
陶氏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内设研发中心);
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技术中心(分支机构);
以上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