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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所[2011]4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11]47号         2011-06-22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沪国税所[2014]2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本文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现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规程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56号)相应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4、非营利组织批准设立文件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5、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验资报告。

其他非营利组织提供申请前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海市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说明);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不需要提供);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不需要提供);

8、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分局上报的材料:

1、分局书面申请。

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期限:

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市局所得税处---局长室会市财政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财税[2009]123号第一条规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5、收到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公布结果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

二、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doc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doc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

编号:

你单位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等×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核确认结果通知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告知书

1、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未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将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应补缴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

4、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5)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6)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1)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非营利组织名称(盖章):

基本情况非营利组织类别批准或登记单位法人登记证号法人登记证有效期登记日期税务登记证号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业务主管单位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起讫时间申请条件项目选择依据1.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是□否□2.主要活动范围在中国境内是□否□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是□否□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是□否□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是□否□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是□否□7.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未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是□否□8.申请前一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是□否□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是□否□谨声明:此申请表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人代表(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1.现有非营利组织填报申请年度前一年数据,新办非营利组织7、8项不填。

2.非营利组织类别栏目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3.“选择”在方框内打√。

4.“依据”填写该项内容所对应的章程、审计报告、年检报告等名称及具体条文序号及说明材料。

5.本表一式三份。其中申请单位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市税务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