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所[2011]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10年度第一批软件企业年审情况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10年度第一批软件企业年审情况的函》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1]3号 2011-01-24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10年度第一批软件企业年审情况的函》(沪经信软[2010]86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6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2010年度上海市第一批通过年审的软件生产企业名单》中属2000年7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以及历年未通过年审后又重新认定的软件企业,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三条第(五)款“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