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10年第三季度本市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和登记软件产品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所[2010]175号 2010-12-0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2010年第三季度上海市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和登记软件产品名单下发给你们。登记的软件产品享受有关流转税优惠政策,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政[2000]15号)规定执行;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6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09]26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3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软件企业认定号为沪R-2010-0211的一家企业,属以前年度年检未通过,2010年重新申报认定的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三条第(五)款“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上述一家企业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