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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所[2010]154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公安金盾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公安金盾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10]154号        2010-10-22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财政票据中心: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关于上海公安金盾基金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同意上海公安金盾基金会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接受公益性捐赠时,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