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6]5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6]50号 2006-03-24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通知》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新办企业,对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一律不得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