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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劳社[2004]3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劳社[2004]3号       2004-01-14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国有及国有参股企业都要实行工效挂钩。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申报工效挂钩方案;实行工效挂钩且企业重组、改制后国有资本尚未全部退出的企业要重新制定、申报工效挂钩方案;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额指标挂钩的办法。

二、改进挂钩效益指标,合理调整指标权重。从2004年开始原则上不再实行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挂钩,转为以实现利润、实现利税为主要挂钩指标。目前实行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挂钩的企业以及新挂钩的企业,其实现利润等价值量指标所占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已经实行利润等价值量与业务量(实物量)复合指标挂钩的企业,要逐步提高利润等价值量所占比重。

三、积极探索运用人工成本调控企业工资总量的办法,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统计、分析和管理,逐步引入企业人工成本指标,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

四、要坚决贯彻既挂上也挂下的原则。经济效益下降的挂钩企业,其工资原则上按挂钩办法同比例下浮.效益严莺下降的,可按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应提工资总额。

五、加强对工资储备基金的管理。企业提取工资结存部分,一律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不能转人福利费、保险费及安排接待费用等。除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为保证职工工资不低于上年水平,使用工资储备基金外,其他用途使用工资储备基金必须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