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2009]46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46号 2009-05-07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单位按《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