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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市地税发[2011]72号 揭阳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揭阳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揭市地税发[2011]72号          2011-04-29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1]17号           2011-3-3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