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二[1995]37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二[1995]378号 1995-11-1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5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48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二[1994]179号、京国税[1995]66号等有关金融保险企业税收政策的文件及总局在这个文件的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所属各区县公司所得税的汇缴情况进行管理,对其1994年1月1日以后各年度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所查补的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京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投资、参股所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按投资预算级次的资金比例,分别缴入相应级次的金库。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