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5]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国税[1995]12号 1995-01-14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6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由总公司为纳税人的,总公司要提供所属在各地的详细核算资料,在总公司申报纳税时,和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总公司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