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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经贸资[2001]511号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

鲁经贸资[2001]511号      2001-06-18

各市经贸委(经委)、水利局、建委(建设局)、科技局(科委)、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单位:

一、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工业节水激励机制

(一)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9]290号文件有关规定,抵减当年新增所得税。

(二)企业利用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