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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9]57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579号                      2009-12-28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局受理《通知》第五条境内投资方和第八条被投资的居民企业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由专职国际税收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审核。

二、各区局审核非居民企业是否存在《通知》第六条所述情形时,如能确认其避税行为,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局涉外税务处审核;如仅能确认其存在重大避税嫌疑,可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市局涉外税务处处理。

三、各区局受理《通知》第九条的报备资料后,应及时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局涉外税务处核准。

四、各基层局在执行《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涉外税务处反映,也可将典型案例整理报送市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