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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9]41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415号                  2009-08-27

各基层局:

现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因该通知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该通知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应扣除未扣除的部分而产生多缴纳的税款,各区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及时退还。

二、因该通知于2009年7月1日下发,对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该通知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不应扣除已扣除的部分而产生少缴纳的税款,各区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