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企一[2000]95号 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企一[2000]95号 2000-05-1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必须提供国家经贸委或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出具的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样张附后(编者注:略)。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