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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若干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若干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08-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的部署,金税三期优化版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将于2015年9月在我区正式上线运行。现将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预缴申报表累计金额填写问题

在金税三期系统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其附表的“累计金额”列不允许手工输入,由系统根据“本期金额”与本年度上期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累计金额”自动相加得出。由于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时,本年度上期的“累计金额”为0,因此纳税人第一次在金税三期系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将“本期金额”与本年度上期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累计金额”进行相加后填写进“本期金额”。

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写问题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的“累计折旧(扣除)额”列不允许手工输入,因此纳税人第一次在金税三期系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将“本期折旧(扣除)额”与本年度上期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累计折旧(扣除)额”进行相加后填写进“本期折旧(扣除)额”。

三、关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在金税三期系统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要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台账”作校验。“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台账”由系统根据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自动生成,若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纳税人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台账”的数据补录工作。

四、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4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除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外,其他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申报时按规定提供有关减免税资料,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备案信息录入金税三期系统。纳税人此前已经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无需另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须将以前的审批或备案信息补录入金税三期系统。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25日

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金税三期优化版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将于2015年9月在我区正式上线运行,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与以前有所不同,特别是预缴申报表的“累计金额”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的“累计折旧(扣除)额”列不允许手工输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要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台账”作校验问题。此外,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信息在旧的征管系统中数据不全,无法迁移进金税三期系统,须作数据补录工作。

二、公告主要内容

1.关于预缴申报累计金额填写问题

由于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时,系统没有本年度上期的“累计金额”,因此如果纳税人第一次在金税三期系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须将“本期金额”与本年度上期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累计金额”进行相加后填写进“本期金额”,才能得出正确的“累计金额”数值。该填写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在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第一次在金税三期系统预缴申报的情况,第二次及以后的预缴申报,由于系统已经存储“累计金额”,“本期金额”按正常方法填写。

2.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写问题

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的“累计折旧(扣除)额”列不允许手工输入,如果纳税人第一次在金税三期系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须将“本期折旧(扣除)额”与本年度上期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累计折旧(扣除)额”进行相加后填写进“本期折旧(扣除)额”。

3.关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在金税三期系统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要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台账”作校验。“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台账”由系统根据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自动生成,若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纳税人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台账”的数据补录工作。

4.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4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除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外,其他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申报时按规定提供有关减免税资料,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备案信息录入金税三期系统。纳税人此前已经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无需另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须将以前的审批或备案信息补录入金税三期系统。

5.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