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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8]49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494号               2008-10-30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局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按报批类减免税事项办理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事宜。

二、上述审批事项应按照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进行审批。企业同时从事免税业务、减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分别核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