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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国税发[2008]15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154号               2008-06-1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

序号

行业

应税所得率(%)

1

农、林、牧、渔业

3-10

2

制造业

7-15

3

加工、修理修配

10-30

4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7-15

5

交通运输业

10-15

6

建筑业

10-20

7

娱乐业

20-30

8

服务业-饮食业

10-25

9

服务业-旅游、广告、代理

20-30

10

服务业-中介机构

20-30

11

服务业-仓储业、租赁业、旅店业、其他服务业

10-30

12

其他行业

10-30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分别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