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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发[2008]8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84号              2008-04-1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30号)精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且跨地级市设立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参照办法执行。

二、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同一地级市且跨县(区)设立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是否参照办法执行,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有关预算管理办法联合确定。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