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8]35号 2008-01-31
各区、分局:
为做好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和内容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帐征收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按照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政策的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汇算清缴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的规定,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的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及汇算清缴期限可延至年度终了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使用2006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实行网上申报。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整套)、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并结清税款。网上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应将纸质纳税申报表(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一份由征收前台盖章后退还纳税人,一份移交数据处理中心。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进行涂改的申报表,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更正后的申报表(整套、一式三份)由征收前台交纳税人、税源管理科、数据处理中心。
四、纳税申报资料
查账征收纳税人除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下列纸质资料:
(一)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二)纳税人如发生《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中规定取消的审批事项,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需提供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全年各月份)、营业税完税凭证。
五、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我局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2007年度开发产品完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执行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次汇算清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切实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工作,对新旧税法的衔接以及全面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十分重要,对保证我局2008年所得税收入任务至关重要,也将为做好跨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打下基础。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拟定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200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做好汇算清缴的各个环节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二)各单位要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拓宽宣传渠道,辅导纳税人按照原政策、沿用2006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以避免出现政策适用错误或申报错误情况。各单位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申报表填写及年度网上申报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和当年出台的新政策,掌握企业所得税新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方法;要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网上申报及清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和操作方法。
(三)各单位对纳税人申报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对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各单位应敦促其尽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及时给予核批,保证纳税人在进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到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四)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2008年6月15日前将汇算清缴总结上报市局所得税处。总结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特点、经验介绍);
二是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是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影响税源变化的主要因素及影响金额;税源大户情况(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四是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七、其他事项
(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充分利用今年即将上线的纳税评估系统,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及检查的对象、内容、流程、要求等待系统正式上线后另行通知。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将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总局将陆续出台相关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市局也将全面规范目前正在执行的深圳特殊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并陆续下发。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密切配合,加强新税法的宣传和培训,执行各项所得税政策,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保证新税法的贯彻实施。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