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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企一[1996]125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6]125号           1996-12-17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做好1996年度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1996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包括经批准组建的控股集团公司本部)、原国有企业改组的国有独资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试点的股份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按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市财税局有关税收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股份制企业在4个月内),向主管财税机关报送“上海市地方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附表一)、“企业减免所得税项目表”(附表二)、“企业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附表三)、“企业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附表四)、“企业亏损弥补申报核定表”(附表五)。各主管财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股份制企业在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