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8]114号 1998-10-16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对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制度,以确保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未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亏损不得在税前弥补。
二、对纳税人盈利年度查增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对纳税人亏损年度查增的所得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调整亏损额后有盈余或仍然亏损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53号文规定办理,其中盈余部分也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需税前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须附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见附件二)等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签署意见。弥补亏损的审核权限由各市地税局确定。
四、主管地税机关需按《办法》的规定建立《弥补亏损台帐》(表式见附件三),对纳税人的盈亏及补亏情况根据审核的意见认真填写以备查。
五、本通知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办法的纳税人。
六、各市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及填报说明(略)
3、《亏损弥补台帐》及填写说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