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减免企业所得税和税前弥补亏损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5]116号 199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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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鲁地税二字[1998]108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本法规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2.依据鲁地税二字[1998]10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本法规中有关税前弥补亏损的规定同时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所字[1994]8号文)和《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所字[1994]10号文)下发后,各地严格按照省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加强了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减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各地反映和全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省局研究决定,将减免企业所得税和税前弥补亏损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
一、将鲁地税所字[1994]10号文中第二条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调整为:企业遇到风、火、水、震自然灾害的情况,省属企业及省以上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办企事业单位,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政策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除上述企业和项目外,其他企业和项目按政策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下的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将鲁地税所字[1994]8号文中第三条申报程序和权限第(四)款调整为:省直企业和省及省以上主管部门所办企事业单位,税前弥补亏损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其他企事业单位,凡税前弥补额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30万元以下的具体审查权限,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希各市、地严格按上述权限报批,进一步加强对减免企业所得税和税前弥补亏损工作的管理,坚决纠正越权减免税和税前弥补亏损问题,防止税款流失。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