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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 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2014-11-27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2日起,本文第一条规定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将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公告如下:

一、[条款废止]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债权方作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债务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四条停止执行。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